遁入空门 发表于 2017-3-7 10:49:17

知道吗,物业在这上面挣的钱得给你分!

       最近,有网友曝出:目前一些物业公司已经开始在小区内,公布去年物业收支情况。然而,让人不解的是,目前,物业晒账本,都不约而同地不晒“广告费”一项。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

回家好好看看,有没有小区里↓↓↓小区围墙↓↓↓电梯里↓↓↓最近,有一条新闻传遍朋友圈!▼
  这个位于广州市的小区,有1400户居民,这个小区不仅物业费没涨,还给小区居民挣钱了!
  看看别人家的小区,这么一笔巨款,你不要吗?

  苏杭有小区成功给业主发了100多万元▼


  重庆、成都也有小区成功给业主发钱▼


  沈阳也有因为不给业主广告费,而被罚的案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下次再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划重点!  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如果他们不给,怎么办!  沈阳市已经开始行动!不诚信经营、物业服务差企业,或将被清除出市场。
  第一步:据介绍,市、区房产局将联合约谈物业服务差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各区房产局监督跟踪整改情况,并与企业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二步:整改期限到期后,市房产局组织区局、街道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联合复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将降低或建议上级物业主管部门降低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jwj18312968082 发表于 2017-3-8 17:15:36

涨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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