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太扶别人时摔倒骨折,被扶的人被判赔2.6万元
70岁的孙女士在北京西城区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买完东西,乘扶梯准备离开时,看到李女士和孙女在扶梯上摔倒了,便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倒地了,并导致胸椎骨折。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没有责任,受帮助的李女士赔偿孙女士2.6万余元。
七旬老太超市扶人时摔骨折 今年70岁的孙女士说,2016年7月27日,她在超市下电梯时看到左侧上行电梯内,李女士和小孙女摔倒在地。为防止李女士和小女孩被电梯绞住,孙女士立即跑到电梯口去帮助李女士祖孙二人。由于小孙女摔倒,李女士较为慌乱,不慎将正搀扶她的孙女士撞倒,导致孙女士胸椎骨折。
孙女士称,事故发生时,超市的电梯旁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配备安全人员,更没有任何安全警示。事故发生后,超市没有给李女士任何救助,电梯没有制动措施,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导致孙女士在原地忍受痛苦近2个多小时。孙女士家属到达现场后请求超市协助一并护送孙女士前往医院,遭到拒绝。
孙女士住院期间,李女士曾去看望过一次。孙女士说,她本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救助她们,但她不顾个人安危帮助李女士,体现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她因为帮助李女士身体受到了伤害,李女士之后却对她态度冷漠,这深深地刺伤了她的心,导致自己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孙女士称,李女士是受益方,于情于理于法均应给予赔偿或补偿。
孙女士认为,超市对于李女士发生伤害是有责任的,没有尽到义务,导致李女士发生险情无人救助,而她的援助在某种程度上代替超市实施了救助行为。超市是整个事件的责任方,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孙女士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受助者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成为被告的李女士说,事发时,她和孙女手牵手走在儿子后面,电梯运行三四节台阶时发出嘎嘎声,两人惊吓中从滚梯上摔下。超市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过来扶救,滚梯也没有紧急制动。儿子赶忙下来搀扶,然后就看见距她有些距离的孙女士也躺在地上。
李女士称,自己并不存在孙女士所说的冷漠。事故发生后,儿子跟超市工作人员交涉过,但超市无人理睬,只好打110报警。然后他们一家找来凳子给孙女士休息,并电话通知孙女士家属过来救治。当天从事发到孙女士住院,一整个下午,李女士的儿子都在陪同救治,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李女士对孙女士所称的帮助也有异议,称她摔倒时没见过孙女士,也没有人有帮扶的举动,她是被儿子扶起来的。事发后她曾看过监控,从超市监控画面看,李女士与其几乎同时倒地,不存在肢体上的接触,孙女士不是自己撞倒的。在孙女士摔倒后没人帮助,她跟儿子积极帮助给家属打电话、报警,并陪同去医院协助救治、看望,已尽到职责。
李女士还认为,超市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超市搬运大型货物也走行人使用的滚梯,电梯超额负重被压得嘎嘎作响,这都是导致滚梯运行不稳定,致使她和孙女摔倒的因素。对于孙女士受伤,她们也深表同情,但因为自身条件限制确实没有更多物质上的表达方式。
李女士说,她们也是受害方,事件发生后,外伤虽然好了,但心理上的伤害没好,祖孙二人不敢坐电梯,她们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超市称老人帮忙时摔伤 10月26日下午,记者来到事发的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记者注意到,电梯台阶较窄,比较老旧。
一名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她目击了当时的事发经过。“当时带小孩的女士上去(扶梯)时,大概没站稳,带着孩子摔倒了。这时候,一位老太太从下行电梯那刚下来,看见了,想去帮忙,没想到后来她也摔倒了,就倒在上行扶梯的铁踏板这儿。”工作人员回忆称,“摔倒的老太太是想帮忙的,(伸手的时候)神情也很紧张。后来她摔得挺严重的,人站不起来了,最后急救车把人接走了。”
涉事超市的客服部刘经理说:“人行扶梯就是专门给顾客使用的,搬运货物的话,我们有专门的货梯,所以不可能用扶梯运货。”此外,她告诉记者,超市的人行扶梯每年都会进行安全维护和检修,存在安全隐患会及时发现。记者注意到,涉事扶梯上张贴的“电梯使用标志”内容显示,扶梯本年度的检验已经完成,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8月。
法院判决超市无责,受助人需赔偿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在2016年7月27日的接处警记录内容为:“经民警到现场了解,报警人带其小孙女到超市上楼梯时,不小心摔了一跤,一老太太(指孙女士)帮忙扶起来的时候不慎把腰扭了,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后认为, 孙女士以及被救助的李女士及其孙女所搭乘的电梯在事发时是正常运转状态,包括孙女士在内的顾客,没有因为电梯突发故障受伤,超市不存在责任。法庭驳回了孙女士的诉求。
法院还认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女士及其孙女摔倒后,孙女士没有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不顾个人安危,为防止更大的侵害发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称赞及肯定。孙女士在搀扶李女士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女士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孙女士在救助过程中摔倒受伤的事实,有监控录像及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予以佐证。李女士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因此法院对李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赔偿孙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驳回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判例......不妥
细细推敲,自相矛盾。
在李女士末要求下,孙女士自主搀扶李女士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女士有侵权行为么?为什么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应该引用紧急避险法的规定更符合法律。
怀疑这是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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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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