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前夫对外担保 法院竟执行了前妻的存款
前夫对外担保,法院能执行前妻的存款吗?近日,海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解答了这个疑问。高女士,38岁,海宁人,2009年3月与张先生登记结婚,2016年9月,因感情不和,两人离婚。2014年,张先生为他人担保10万元被告上了法庭,2015年11月,海宁法院判决张先生对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先生作为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海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的11万元存款冻结。
高女士不乐意了,她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张先生因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属其个人债务,执行时应执行张先生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部分的份额,而不应把她的份额予以扣划,被海宁法院驳回。
今年5月,高女士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停止对其存款5.5万元的执行。近日,海宁法院判决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在张先生与高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表示对双方取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故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问题解答》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执行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由于张先生财产不足于执行,高女士也未举证证明冻结存款已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50%,故高女士提出要求保留5.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法院应当认定夫妻财产为共有。当一方财产不足以执行的,法院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离婚诉讼中,双方故意隐瞒财产,在法院查明后,仍可执行离婚诉讼中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而高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诉讼中,未处理该11万元的存款,故法院对该笔款项进行了执行。
就是一句话,不管什么人叫你担保都别去!不然绝对被坑!尤其是去借高利贷的:o
人生处处是陷阱
1111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