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将至,又要加班?这三种情况,你可以对老板说不!
说到加班,有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就行了。其实不然,即使支付加班费,也不能突破法律设置的“加班禁区”。元旦将至,你是不是又得加班?别慌!这些情况,你可以理直气壮对老板说“不”,快跟小编一睹为快!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首先,必须是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
其次,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但是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遇到下列四种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安排特殊劳动保护群体加班
法律对加班人员还设有一定的限制。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生加班,也不得安排“三期”(孕期 、 产期 、哺乳期)女职工加班。
除此之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如果女职工未使用其依法享有的哺乳时间而是一直工作,那么未使用的哺乳时间能否算作加班?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呢?
劳动者未使用其应当享有的哺乳时间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用人单位不允许其使用,一种可能是劳动者自身对哺乳时间的使用处于一种消极态度,不主动使用,用人单位也未安排。无论是哪种情形,均未有法律规定可以折算成加班。因此,劳动者由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机构的支持。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需注意,以上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除非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前文中列举的四种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突破限制加班的规定。
至于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违法超时加班咋办?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加班却拿不到加班费怎么办?
1、讨要加班费,要注意保留加班证据。
2、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热线12333、司法部门热线12348、工会组织热线12351维权。
3、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4、可以向工会求助。
5.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来源:工人日报
,从来没有拿过加班费。我们都是自愿加班。我们是雷锋。 神马都是浮云 说的都是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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