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妻子卡为情人买车,妻子告情人能胜诉吗?
【案情介绍】
杨某与何某为夫妻关系,双方婚内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各自财产独立,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和使用。不过,何某在外面其实还有一个情人名叫钟某。
2012年7月31日,何某从杨某的信用卡账户刷卡消费5万元,并从其朋友处借款1万元,用于支付钟某部分购车款。
杨某得知欠款信息后,要求何某归还上述款项,何某以没钱为由一直拖欠未还,杨某事后自行归还了6万元欠款。
事后,当杨某得知上述6万元是何某给其情人钟某购车所用,遂要求钟某归还上述欠款,被钟某拒绝。杨某多次催要欠款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杨某要求钟某归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该案的判决,该案主审法官庭后解释称,杨某与何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何某未经杨某同意,擅自使用其银行卡给他人刷卡消费,事后又不归还,违反了双方婚内财产约定,侵害了杨某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
何某为钟某购车自愿支付部分钱款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两人夫妻内部财产约定,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对外效力。杨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钟某知晓其夫妻内部财产约定及两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
因此,杨某要求确认何某赠与钟某6万元的行为无效、要求钟某返还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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