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元!拒绝协助查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重罚
协助执行 义务机关无权拒绝日前,某省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其相关负责人陈某根据乐清市人民法院因其拒不协助执行作出的处罚决定,分别主动向该法院缴纳全部罚款100万元和5万元。
6月13日,乐清法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某省当地法院协助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后续查封。当地法院反馈称,因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协助查封,难以办理委托查封事宜。
8月3日,乐清法院执行干警佩戴执行记录仪赴此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要求其协助对涉案房产进行续查封。该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收到送达的相关查封文书后,无故拖延一个小时不予办理。在多次释明后,相关工作人员勉强答应受理,但要求到另一窗口办理查封手续。执行干警到达指定窗口后,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查封材料后再次恶意拖延,直至20余名自称为被查封房产业主的案外人来到不动产中心,对乐清法院执行干警进行围堵,严重妨害了房产查封及后续强制执行工作的开展。
8月23日,针对有音频记录证实的该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协助乐清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的行为,乐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该不动产登记中心处以100万元罚款,另对其相关负责人陈某处以罚款5万元。
机构协助执行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乐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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