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8-9-26 10:20:54

谁污染谁治理 谁破坏谁修复,禁渔期非法捕捞 罚你没商量

      “啪!”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一起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20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3000元,表示愿意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参与海洋生态修复活动。
  去年7月的一天,胡某驾驶泡沫排筏到我县某开放性海域,将5顶地笼网放入海中。过了几天,胡某驾驶泡沫排筏再次来到该海域收地笼网,捕得少量水产品,被县海洋渔业局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胡某使用的地笼网均系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属于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8月7日,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今年8月27日,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出庭支持公诉。“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同时,我们注重法律政策解释,增强被告人恢复受损自然生态的意识。”承办检察官介绍,被告人自愿出资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可作为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可从轻考虑。由于主动进行渔业增殖放流,最终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当庭判处胡某罚金2000元。
  据了解,增殖放流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通过增殖放流,可以最大限度地恢复被非法捕捞海产品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还可以提高渔业经济效益,促进渔民增产增收。”该院力洋检察室负责人说。
  据悉,为切实肩负起保护宁海“绿水青山”的责任,2017年11月27日,该院出台《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美丽宁海建设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同时,通过“检察+外地经验”“检察+基层群众”“检察+行政部门”等途径,在各个环节盘活各种资源,在传承“枫桥经验”中守护“绿水青山”。今年以来,该院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0件14人,被告人均主动参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法院在量刑时均予以相应从宽处理,推动实现生态环境“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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