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 期待“尚方宝剑”更具锋芒
法院签发调查令,助力破解执行难宁海的李某以生产所需为由,自2010年起,多次向陈某借款,总数超过100万元。但此后,李某一直未归还欠款。2015年2月,债权人陈某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三个月后,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李某需归还欠款共计10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
2015年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经查询发现,李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到了今年9月,这起执行旧案出现了新的转机,申请人陈某获得一个重要信息,李某因房屋征迁,曾获得一笔拆迁补偿款,但他不知道更详细的情况,也无法查证。恰在这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文件,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律师可持令依法调查、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情况,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的代理律师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申请,法院经审查,迅速签发了“律师调查令”。陈某的代理律师拿到调查令后,来到当地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要求调取相关资料,获得了对方的积极配合。经过调查核实,陈某获悉了有关李某财产的确切信息:有关部门发放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早在2015年3月就被李某领走,但其名下还有两套安置房。之后,陈某将代理律师调查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法院,法院高度重视,表示将尽快依法处置,这也让陈某重新看到了拿回执行款的希望。
律师调查令应成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确凿有效是诉讼成败的关键,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调查取证成了代理律师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往往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掌握,虽然,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律师有权查阅一些基本材料,但实际上,律师要查阅、调处这些材料,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和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律师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就可以解决这些实际困难,因为从理论上说,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行调查,等同于法官调查,有关单位有义务予以协助和配合。
因此,所谓“律师调查令”,就是法院为了更好地查明纠纷和案件的事实真相,所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相关律师可以持调查令,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涉案当事人或者机构的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
据了解,我市的第一份律师调查令诞生于2008年底,由江北区人民法院签发,之后,我市各基层法院纷纷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开展这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调查令对于律师究竟有什么意义?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向我们介绍,他曾代理过多起股权纠纷,过去每次去法院立案,总被要求提供相关部门的股权登记证明,否则不予立案。但当他去工商部门调阅相关材料时又被告知,只有法院立案后,才能查阅档案。这个“弯弯绕”说辞往往让他一筹莫展,有时费了很大劲都无法解开。法院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后,相关部门对法院的权威予以充分尊重,并积极进行配合。这位律师明确表示:申请令的好处在于,代理律师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路去相对顺利地获取重要信息,而且,这些信息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更易获得法院的认可,对律师来说,法院的调查令就是一柄“尚方宝剑”,我们非常期待其成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作为调查令的签发者,法院对律师调查令的意义也予以积极评价。宁海法院一位负责人表示,律师调查令在执行案件中的作用非常明显,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律师持调查令,可以更方便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提高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效率,从而解决申请执行人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推进诉讼进程。同时,让律师协同、配合、参与法院执行案件办理,可以发挥律师在执行案件证据收集等方面的作用,避免了无谓耗费属于公共资源的执行精力,让法官能专注于财产的控制和处分,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缓解法院人少案多的办案压力、提升办案质效。
期待“调查令”更具权威和刚性
作为改革开放的一块热地,宁波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很多方面走在前头,特别是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理念,这在客观上也给法院全面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提供了基础。但不得不指出,“律师调查令”实施虽已多年,实际上并不能所向无敌,结果不甚理想,我市某基层法院曾对“律师调查令”的执行情况做过调查,一些涉及个人财产信息的单位往往以“可能泄露个人隐私”“技术上不便提供证据”等为由,对律师调查令持消极和拒不理睬的态度。虽然律师反复告知对方,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根据《律师法》,即使没有调查令,律师也有权查阅,但这些解释根本不起作用。特别是在宁波之外的一些地方,调查令的作用更被大大削减,甚至完全沦为一纸空文。鄞州区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有一次他持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到北方某省的一家银行调查当地一被执行企业的资金进出情况,银行工作人员连看都不看就予以拒绝。
针对调查令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受阻的情况,法院民事庭法官,特别是律师普遍认为,应进一步做好对“律师调查令”的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成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同时,要采取刚性措施,敦促一些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执行调查令,对于少数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的单位予以必要处罚,使调查令真正成为律师开展正常工作的“尚方宝剑”,维护司法文书应有的威严和刚性。
令人欣喜的是,对“律师调查令”应更具刚性的呼声有了回应,今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律师持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对调查令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并填写回执。当场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无证据提供,或拒绝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说明原因。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向其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省高院的这个规定,如果接受调查人无视调查令的权威,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市律师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有了这个规定,应该可以期待律师调查令会比过去更具权威和刚性。”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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