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觉醒来,家里地上竟躺着个快断气的人!更惊人的事在后面…
夫妻俩在自己家里一觉醒来,发现邻居老人竟跑进自家服毒自杀,夫妻俩对此诧异万分。更没想到的是,邻居还因这件事把他们告上了法院,索赔12万余元。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事发:老人清晨到邻居家服农药身亡
家住广州市白云区的高某一家和朱某、刘某、邝某一家,两家是对门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两家比邻而居,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
2018年3月26日一早,高某来到邻居家中,之后在邻居家服用农药后倒地身亡。高某家属认为,高某是因为与邻居争吵生气产生了轻生念头,并且由于邻居抢救不及时导致身亡的,因此将邻居朱某、刘某、邝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万余元。
争议焦点:老人是不是和邻居吵架才自杀?
究竟高某喝药身亡是否是因为与邻居吵架而导致呢?经办法官分析,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存在加害行为,发生了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
具体到本案,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派出所档案材料分析证实:
事发当天早晨,高某进入被告方房屋,自行喝下携带的农药,当时邝某不在家,朱某及刘某夫妻尚未起床,期间高某与被告方未发生任何接触,被告方无法预见或制止高某的自杀行为。
朱某起床后,发现高某躺在二楼走廊,第一时间通知高某的家人过来并报警处理,在高某家人到场将其送去医院后,被告方留在现场配合公安部门调查,被告方已经尽到协助救助的义务,对高某没有实施任何积极加害或存在延误救助等消极放任的行为。
虽然高某与被告方在此之前素有矛盾经常吵架,事发前一天高某与刘某之间也发生了争吵,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之前的争吵并非刘某等被告挑起事端,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方曾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高某的人格,双方在争吵中并没有肢体冲突,被告方也没有其他伤害高某的侵权行为,使其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或承受巨大压力。
法官进一步解释,争吵是人类社会交往过程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双方因意见不合大声争辩、互不相让,高某与被告方多年来不断发生争吵,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看,被告方不可能预见到普通的争吵会导致此次不幸事件的发生。
法院:老人过世和邻居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被告方不存在侵权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告方的行为与高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老人家属主张被告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经办法官表示:
人处于社会之中,工作和生活无时无刻都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关系的温馨和睦以及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人们安居乐业大有裨益。
如果高某能够保持平和心态、知足常乐,或者高某家属给予充分的关怀疏导、及时排解其心中郁结,又或者被告方在与死者交往过程中能够多一分宽容忍让,此次令人遗憾的不幸也许就可以避免发生。
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的真诚相待,和睦共处,少一些计较、多一分体谅,与人为善,宽厚仁爱,才是幸福生活的源泉和奥秘所在。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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