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房子没买成 20万元定金也没了着落
中介冒房东之名虚构委托合同购房者房子没买成 20万元定金也没了着落因为中介提供了签有房东名字的房产销售独家委托合同,在宁波务工多年的老檀,在没见着房东的情况下,与中介签订了总价为194万元的购房合同。合同约定:首付60万元,分三次支付,其余房款办理按揭;20万元定金支付后一个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老檀支付定金后,中介以房东在国外为由,迟迟不办过户手续。老檀几经周折,找到了根本就没出国的房东,这才知道,中介当初给他出具的那份委托合同竟然是假的,房东委托销售的条件是全款到位才能过户。更蹊跷的是,房东当初委托的房产中介,并不是跟老檀签订销售合同的这一家。
最后,因没有能力支付全款,老檀不但房子没买着,20万元定金也没了着落。
1.信了中介,付了20万元定金
去年九十月份,老檀在宁波国家高新区的卉旺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位于明湖花苑,面积108平方米左右。
老檀提出让房东过来洽谈,中介说房东付某去国外了,他们可全权代理。中介还拿出一份房产销售独家委托合同,说这是房东委托他们出售的,上面签有房东的名字。中介又向老檀出示了房产证、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证等资料。
老檀看到,委托合同内容包括该房屋为独家委托,房东不得再委托其他中介公司销售,也不能自行销售;房东不与受托方推荐的客户私下成交等条款。他看不出有啥问题。
经讨价还价,去年11月12日,老檀以194万元的价格,跟卉旺中介一名姓项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上除了盖有卉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印章外,还有法人代表的印章。
按照合同约定,老檀首付60万元,分三次支付,签订合同之日需支付定金20万元,可抵扣房款;2017年12月20日前,再付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另外20万元在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余款134万元委托中介办理30年商业按揭贷款。
合同另外约定,定金由中介代收并监管,过户当日交付给委托代理人项某。
2.房子迟迟未过户,后来卖给了别人
去年12月中旬,老檀打电话给中介,说第二笔20万元已准备好,要中介通知房东来办过户手续。中介称房东还没回来,要等等。此后连续好几天,中介要么说房东在国外还没回来,要么说首付60万元全部付好才能过户。
老檀开始怀疑其中有诈,便根据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四处打听。几经周折,去年12月27日,老檀终于在邱隘一小区找到了房东付某。而这时,中介还说房东在国外。
付某向老檀证实,他确实有房子在中介处,是出售带委托销售的性质。付某表示,他在签委托合同时就已约定好,要全款到位才办理过户手续。
老檀当时就懵了:中介给他提供的那份委托合同里根本就没这个条款!接下来,他多次找到中介,要求对方履行当初签订的合同,但始终没有结果。
再后来,老檀得知消息,就在他四处奔波要求房屋过户时,房东付某已于今年1月23日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为220万元。老檀认为,这是典型的“一女二嫁”。
无奈之下,老檀只能向法院起诉,将房东付某作为第一被告。直到上了法庭,那份委托合同的真相才浮出水面。该合同根本不是付某签的,而是史某冒充付某之名签下的。史某当时的身份,是甬尚居中介的法人代表,而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上盖的却是卉旺中介的印章。
老檀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卉旺中介、甬尚居中介和史某承担连带责任。
3.法院判决:购房合同对房东无法律效力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对于老檀的诉求,付某称,他只是向鲍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未向卉旺、甬尚居或者其他中介及个人出具过房产销售委托合同。据了解,鲍某是一个经常向中介提供房源的人。
卉旺方面称,甬尚居是他们的加盟公司,允许使用他们的办公场地。甬尚居在他们的场地同老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他们公司作为中介方,加盖了他们的公章,但他们实际并未参与此事,都是甬尚居的法人代表史某和其员工项某在操作,跟他们无关。
庭审当天,史某并未到场。其代理人称,房子没买成,主要原因是老檀的月收入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要求。原告表示房子不买了,走法律程序,他们才又找到了另外的买主,并完成了过户。
对此,老檀向记者强调,史某等人根本没向他拿过办理按揭的材料。
法院最后认定,鲍某有权在2018年1月20日前将该房转卖,但卉旺、甬尚居和史某并未获得付某授权,即无权代付某与老檀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史某擅自制作的房产销售委托合同未经付某追认,对付某缺乏约束力,故原告老檀与甬尚居员工项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对被告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案的第三人依附于被告,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向第三人主张的诉求亦不成立。如果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驳回了老檀的诉讼请求。
4.二手房市场仍有待进一步规范
针对老檀的购房经历,做了多年二手房经纪的老李剖析说,普通的购房者对这样的陷阱确实防不胜防。在老李看来,付某跟鲍某签订的那份合同没啥问题,鲍某再委托给项某在业内也是允许的,但项某在跟老檀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如实告知该房的真实情况,即告知该房是房东售卖给了中介,并允许中介在一定期限内转卖。如果没有如实相告,那中介是要负责的。至于冒房东之名,弄出虚假的委托销售合同,那就不是简单的违规了,性质更加严重。
几天前,记者拨通了史某的手机,对方承认,老檀当时把定金打到了他的账户上,后来他就转交给了公司老板。目前,公司老板因其他事件已被警方控制,所以甬尚居中介实际上已倒闭。至于冒房东之名签委托合同一事,史某说,房东把房子售卖给公司,公司有权处理。随后,他表示记者问得太多了,挂掉了电话。记者再拨,他就不接了。
记者随后发现,卉旺中介在网上所留的电话号码几乎都打不通了,查询发现,网上有多起涉及该中介的投诉。针对其中一起吃掉购房者押金的投诉,鄞州区相关部门回复称,因该公司业务违规操作,于2017年12月取消了其网签资格。宁波国家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回复称,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登记地址进行了现场核查,证实该企业未在登记地址实地经营且查无下落,已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名曾在甬尚居中介短暂工作过的员工告诉记者,该中介的不少做法都不太规矩。在该员工看来,监管部门虽已采取很多措施来规范二手房市场,但实际操作中依然有不少问题。二手房中介入门门槛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人都是冲着这块业务好挣钱才入行的,有的人原本就居心不良,如果再碰到公司暗地里纵容,那他们就会为了把房子卖出而不择手段,隐瞒实情、一房多卖等情况就出现了。
他说,在二手房中介市场,不少业务人员都不是本地人,一旦出事,就采取拖或者赖的办法,实在不行就玩失踪,导致购房者维权相当困难。
来源:宁波晚报
现在房产中介严打啊,不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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