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通过 明确问责制度
经修订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今天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是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自200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适应了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不清、操作不便等问题。该法规此次修订的最大特点,就是“紧扣问题,贴近民生”,提出了破解难题的方案,有助于我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汽车冒黑烟等社会生活中的环境污染,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修订后的法规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除外。在中考、高考期间,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法规还对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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