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怀孕“女友”5万“分手补偿”,妻子起诉!法院这样判…
为了断绝与已经怀孕的第三者来往出轨的丈夫给予了5万元“补偿”并陪同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妻子得知后,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认定“赠与”无效她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出轨后欲断绝来往遭拒
借款5万“补偿”怀孕第三者
2015年,老家在外地的刘某告别妻子王某,携幼子来到西安打拼。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事业也算略有小成。2018年7月的一天,刘某和其老乡秦某在刚成交完一桩生意后,相约去酒吧放松。在秦某的介绍下,刘某与在该酒吧做推销员的女子李某相识,双方在交谈中互生好感,并留了联系方式。随着刘某和李某交往的不断深入,两人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同年10月,李某与刘某外出游玩归来,李某将其和刘某游玩时所拍的亲昵照片发至抖音。不久之后,远在外地的刘某妻子王某得知并询问丈夫,刘某承认了出轨事实。在妻子及其亲属朋友的批评劝说下,刘某向妻子保证今后与李某断绝关系,不再来往。
然而,在当刘某将此事告知李某时,遭到其坚决反对,原因是李某此时已经怀孕两个多月。后来,在刘某的哀求以及秦某的劝说下,李某表示愿意打掉孩子,断绝与刘某来往,但前提是刘某要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12月初,刘某、秦某与李某共同商议此事。刘某提出向秦某借款5万元作为给付李某的补偿费,秦某同意,并于当晚向李某转款5万元,秦某代写书面材料一份,李某、刘某在该材料上签名捺印。几天后,李某在刘某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判决:终止妊娠给予补偿
不应认定为丈夫对夫妻财产的无权处分
2019年元月,得知此事的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和丈夫刘某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认定刘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李某归还5万元。理由是,李某在得知刘某已婚的情况下与刘某交往并怀孕,在刘某提出分手后向其索要分手费,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被告刘某给付李某的5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将5万元私自赠与李某,应属无效行为。
被告李某辩称,其与刘某交往时,不知道刘某已婚,并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故意,且自己也是受害者。刘某给予的5万元是刘某对其堕胎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及精神损害补偿,并非无偿赠与。其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未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被告李某交往并致其怀孕,后刘某决定结束与李某的婚外情关系,并在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付李某5万元用于李某终止妊娠,并非无偿给付,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刘某所给付李某的5万元,发生在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刘某为了结束与李某的关系,在李某终止妊娠后,通过协商给予其一定的补偿,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于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不正当交往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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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dizzy:,有处理权
处置权是指依法对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最终处置的权利。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
百度了,好像没有处理权的这个概念?
处理处置处分........比较难以区别
一个是因所有权衍生的对财产的处理权利,
一个是因使用权产生的对财产的处理权利。
如果是前者,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才行。
如果是后者,其中任一方都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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