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买了交强险,这8点必须了解!
作为一名老司机你对机动车交强险知道多少呢01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有哪些依据?
02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03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有哪些?
04交强险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05交强险可以赔偿多少次?交强险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释:根据上述规定,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第三者的损失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按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后由商业三者险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存在诸多免责事由的约定(如酒后、醉酒驾驶,事故后逃逸,吸毒,超载,擅自改装车辆,停运损失等),如果符合免责条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三者险。
06交强险可以赔偿多少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注释:交强险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在一年的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无论发生多少次交通事故,每次的赔偿限额都是一样的(责任限额请阅读第五点和第六点)。
07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毒驾、醉酒驾驶、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是否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盗抢期间肇事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注释:上述四种情形造成受害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不赔。并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第三者人身损害损失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赔偿责任最终由侵权人来承担。另外,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还可以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责。
08投保人遭受被保险机动车致害,交强险是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注释:投保人(一般指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在事故发生时只要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即属于第三者),且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应当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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