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00万!宁波鼓励内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今天下午,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波市财政局颁发的《宁波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内部人员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奖励办法》对可能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11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进行奖励,最高可奖100万元。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检查餐饮店卫生安全。
11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下: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4)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6)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8)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9)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11)其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质量划分三个奖励等级,其中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8—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0元的,给予4000元奖励。具体来看——
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提供的证据能够直接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对认定起到关键作用,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提供的证据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具体奖励标准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8—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0元的,给予4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4—8%(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给予400元奖励。
没有作出罚没款行政处罚,但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较重行政处罚的,按照前款标准以查实的货值金额计算。违法行为不涉及罚没款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的,可视情形给予400—4000元奖励。
考虑到内部举报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内部举报的奖励比例较普通的举报标准提高了一倍,并大幅提高了每一等级奖励的基础数额,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万元。
《奖励办法》同时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具体如下
(1)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2)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且已对公众生命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3)举报涉及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故意掺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奖励办法》还对奖励的程序,对内部举报人的信息保护等做了专门的规定。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财政局
好好好!
有点莫名其妙。要不,我打入食品界内部,来个无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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