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上下班遇这些情形,认定工伤有说法!
案例1:下班后因中暑昏迷获认工伤法院解释,发病与职业有关
如果在夏季高温天,下班回家后因中暑陷入重度昏迷,能被认定为工伤并获赔偿吗?日前,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公司和员工达成和解,公司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并协助办理工伤保险赔偿。
徐某是湖州某电机公司的一名员工,2017年7月的一天,天气十分炎热,工作中的徐某感到身体不适,回家卧床休息后陷入昏迷。
2018年,徐某经某医院职业病科鉴定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后被认定为工伤、三级工伤伤残。
不过,在赔偿事项上,徐某与湖州某电机公司未能达成一致。徐某认为,自己下班回到家后即因重度中暑昏迷,其间并未做过其他事情,也未有过既往病史,可证明中暑与其从事的工作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湖州某电机公司对徐某的职业病认定存有异议。该公司认为,徐某并非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而是回家休息后发生重度中暑,不属于工伤范畴。
今年1月,徐某将公司诉至湖州市南浔区法院,要求赔偿。
承办法官多次与该公司协调沟通、述明利弊。“徐某虽是下班回家后才发生重度昏迷,但这与其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有关。且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确认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进行了工伤认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配合其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等相关事宜。”法官说。
法官解释,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存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本案中湖州某电机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认定,遂其提出的异议,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最终通过多番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湖州某电机公司支付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14万余元,并协助徐某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等事项。(邹倜然)
案例2:提前上班遇车祸获认工伤
法院解释,上班前做准备工作并无过错
职工提前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为主要责任的车祸,能被认定为工伤吗?6月28日,记者从重庆涪陵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则案例,一名幼教老师在遇到这样的情况后获认工伤,法院支持了这一认定。
陈某是重庆垫江一幼儿园教师。2016年9月的一天早上,陈某去上班途中,行至某路口被一辆小型客车撞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无责任。
经垫江一医院治疗,陈某被诊断为盆骨多发骨折、左胸腔积液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垫江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
幼儿园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幼儿园认为,陈某上班时间是早上8时,从陈某居住地到幼儿园步行大约20分钟,而陈某受伤时间为早上7时18分,不是上班时间,故陈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该案诉至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经过一年多时间,劳动仲裁认定陈某属工伤。幼儿园不服,诉至涪陵区法院。
2018年2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幼儿园早上上班时间为8时,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7时18分许,当日为周一,陈某身为幼教老师,提前赶往幼儿园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无过错。并且,陈某赶往幼儿园上班途中必然路过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故垫江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陈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正确合法。
幼儿园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该幼儿园与陈某就工伤赔付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后,作出准予其撤回上诉的裁定。
“陈某的情形一是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二是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法官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陈某被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国)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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