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微信群辱骂他人 侵害名誉权被判赔偿
【案情】王某和孔某是奉化某村村民,两人曾因投资发生纠纷。
去年年底,王某在两人所在的70多人村民微信群中多次发表污秽言语,称对方“断子绝孙、败类”,辱骂、侮辱孔某,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今年1月,孔某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多次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已经损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誉权。法院结合王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王某在微信群中向原告孔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发生经济纠纷后应互谅互让,积极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妥善解决。(奉筏)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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