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在KTV受伤,是滑倒还是因自身原因摔倒? 法院根据视频里两个动作厘清真相
饮酒后去KTV消费时,不慎在卫生间门口摔倒受伤,到底是因地面湿滑导致滑倒,还是因自身原因摔倒?KTV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两方争论不休,法官根据监控视频里的两个动作,厘清事情真相,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情回顾
1、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
张某在饮酒后与朋友一起前往某KTV娱乐,在唱了一会歌后,张某离开包厢前往卫生间。在卫生间门口,张某不慎被台阶绊倒,之后起身休息不到5秒,张某又突然晕倒,导致后脑勺着地。KTV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摔倒后立即将其挪至大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张某逐渐苏醒,在自我感觉身体没什么大碍后,便未前往医院就医,而是选择回到包厢。
2、当天晚些时候
张某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颅脑损伤,期间共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沟通未果。
3、2019年12月
张某以KTV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
争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认为:
KTV未为消费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措施,如未对消费者进行安全上的引导及帮扶、未设置供醉酒人员用的扶手,且其卫生间设计不合理,地面湿滑、警示标志不明显等,并由此导致自己滑倒受伤,KTV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KTV则认为:
张某在来消费时就已饮酒,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在其自行前往卫生间途中便走路不稳,已有扶墙的动作,明显身体不适或饮酒过量,且当晚,卫生间地面并无湿滑的情况,其摔倒系其自身原因造成,与KTV并无关系。
与此同时,卫生间明显设置了“小心滑倒”“小心台阶”等提示,在发现张某摔倒后,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后又派人去医院探望,给了慰问金,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KTV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双方均提供了诸多证据,其中便包括了两段视频材料。视频资料还原了张某在KTV卫生间门口摔倒受伤的全过程,视频显示,当晚第一次绊倒系张某因身体不适伸手扶墙后沿墙面步行时,未注意脚下台阶所致,但当时并未摔倒在地,而第二次摔倒系张某站立后突然晕倒,导致后脑勺着地受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的上述两个动作中并无因地面湿滑而摔倒的情形,并非被告提供了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后即能避免的。KTV在卫生间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事故发生后,其工作人员亦及时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的受伤系其自身饮酒后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故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与2021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加强商品、服务等领域安全保障方面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责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不意味着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所以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但如何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区分。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简单归纳为经营者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最终目的;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如果具备了上述情况,则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是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提醒
作为经营者,应尽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确保其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及其配套服务设施的安全性,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同时,也提示消费者,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要注意相关警示标识,遵守活动场地内的活动规则,在休闲娱乐过程中保护好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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