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箱啤酒从25楼抛下,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与女朋友一起共饮啤酒,不料酣饮之后双方发生争吵,男子为阻止女友继续饮酒,竟将整箱啤酒从25楼抛下,幸未造成危害后果,几天后,思来想去最终投案自首。8月3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案件经过
2月24日晚上8时许,宋某来到其女友张某某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合铁家园某栋的家中,从当晚23时许,双方开始共饮啤酒,一直持续至次日凌晨。在共饮十几瓶啤酒后,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吵,之后张某某仍在过量饮酒。次日早晨6时许,宋某为阻止张某某继续饮酒,不顾楼下行人安全,把整箱装有9瓶啤酒的箱子从卧室阳台抛下,砸至一楼草坪处,落在距离人行通道1米左右的位置,幸未造成行人及财产损害。2月29日,被告人宋某思来想去,觉得当晚做法欠妥,遂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宋某女友所在住处楼下紧邻人行通道,其明知高空抛物足以造成不特定人员的伤亡,仍将整箱瓶装啤酒从25楼抛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依法减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安徽高院,供普法参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