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浴室摔伤想维权,索赔时发现有两个老板
现实生活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现象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遇事想要维权时应该找谁?近日,长兴县法院调解了一起消费者维权纠纷,法官针对这一问题作出详细分析。2018年11月18日,阿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在长兴县太湖街道一浴室内洗澡,从浴池跨出时不慎摔伤,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阿亮为左股骨近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但是,阿亮自身患有左髋化脓性关节炎,也是此次造成阿亮骨折的因素之一,与摔倒对伤残程度影响作相当。
本想放松享受却意外遭受苦痛,阿亮决定向浴室索赔。但没想到浴室的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维权过程中一直在被“踢皮球”。
赔偿事宜一直协商不下,阿亮于今年8月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查明,这家浴室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为“长兴太湖某浴室”,经营者是阿强,但实际由阿贵承包经营。
阿亮说:“我摔跤的地方没有放防滑网,地面湿滑我才摔伤,是浴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而阿贵表示,阿亮患有化脓性关节炎,行动起来腿脚不便,“他在跨出浴池时自己不注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阿强则说,浴室已承包给阿贵,而且,他与阿贵签订的承包协议中明确“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赔偿责任由阿贵自行承担,其名下浴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浴室赔偿阿亮各项损失7000元,阿贵赔偿阿亮各项损失11000元。同时,阿强表示浴室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再向阿贵追偿。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浴室实际由阿贵承包经营,应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为长兴太湖某浴室和阿贵。
承包协议对签订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即长兴太湖某浴室、阿贵应按承包协议约定承担权利义务,但合同效力不及于消费者,阿亮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两被告赔偿。但长兴太湖某浴室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承包协议约定,向阿贵再行追偿。
阿亮从浴池跨出时不慎摔倒,两被告均未举证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阿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浴池边易积水、易造成滑倒的生活常识。且自身患有化脓性关节炎,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他对于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鲁骅 俞冲 记者 王小云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此浴室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是阿强,实际由阿贵承包经营,应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是阿强与阿贵,而不是为长兴太湖某浴室和阿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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