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吗?
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条变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第五条 【送养人的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新旧对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第五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公民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注:红色:新增 蓝色 :删除 黑色:不变
关联法条
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
民婚函〔1992〕263号 / 1992.08.11发布 / 1992.08.11施行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现行有效
关联关系:解释说明
一、 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绿色?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