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民间借贷中,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怎样计算本金和利息?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
条文理解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就利息性质而言,利息是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孳息,是借款人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该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一部分利润转移给出借人。如果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无疑使借款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这对于借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5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50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450万元借款,但实际上还是将500万元视为本金,并按500万元收取利息。这种做法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贷款的风险,但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出现的这个问题,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本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450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450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450万元并支付按照45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借贷双方约定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
2、对于规避法律关于“砍头息”规定的行为,司法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法律并未禁止提前偿付利息,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一般是指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但实务中出现出借款项的次日即付息的情形。我们认为,当事人借款目的是取得利益,包括借款的期限利益,如果次日即支付利息,无疑剥夺了借款人对于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此种行为尽管并非在出借款项时直接扣除利息后交付本金,但结合立法目的、利息性质等分析,应该予以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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