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自然人的住所?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民法典》被形象的誉为“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衣食住行是每一位自然人在生活中都离不开的事情,对于“住”,每个人也都应该有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民法典以本条内容对于自然人住所和居所作出规定。本条内容涵盖的问题:
(一)何为居所、经常居所?
所谓居所:顾名思义,就是指居住的场所。那么,经常居所就是指经常居住的场所;而所谓“经常”通常认定为连续不间断地居住一年以上。
(二)何为住所?
所谓住所: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层面上确定的生活和法律关系的地点。也就是自然人从事法律行为、参加社会活动的中心地。对于住所的确定,民法典以户籍登记居所、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记载居所或者经常居所确定为住所。
(三)明确住所的法律意义
在民法领域,住所是决定监护、决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诉讼管辖地等准据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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