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事由)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规定。
条文理解
监护关系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存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于监护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关系归于消灭。学理上,监护关系的终止有绝对终止与相对终止的区分。所谓绝对终止,是指由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监护关系失去存在的依据,监护关系本身归于消灭。绝对终止的原因主要有:(1)被监护人已成年,成为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被监护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3)被监护人被生父母认领或被他人所收养;(4)被监护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已消灭;(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所谓相对终止,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原监护人不再履行监护职责,更换为新的监护人,但监护关系本身并不消灭。相对终止的主要原因有:(1)监护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因正当理由退出监护;(4)监护人被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5)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实践中,一般把监护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因人民法院的撤销而终止两种情况。自然终止,是指在发生特定的法律事实时,监护关系自行终止,不需任何机关或组织进行宣告。例如,未成年人因年满18周岁成为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再受监护人监护,监护关系自然终止。因撤销而终止,指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宣告撤销监护,监护关系即终止。例如,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痊愈时,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健康恢复状况,经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撤销监护的判决。再如,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从而终止监护关系。
依据本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导致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设定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欠缺问题。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意味着被监护人已经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可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之目的和必要不复存在,监护关系自然终止。此种情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具体而言,一是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监护关系终止;二是精神病人痊愈,由法院作出撤销监护判决,监护关系亦告终止。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监护制度是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保护制度。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或许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其判断能力的法律行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对监护人的最低要求。因此,监护人一旦因某种原因而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也就无法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目的无法实现,监护关系也就此终止。此外,监护人因为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等因素,不再具有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能力,监护关系也应当终止。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监护关系由双方当事人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构成,任何一方死亡,都将导致监护关系终止。如果是被监护人死亡,监护关系终止,自不待言。如果是监护人死亡,则客观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关系也应当终止。此时,如果被监护人仍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旧的监护关系终止的同时,新的监护关系开始。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此为兜底性条款,对前三项未能全部涵盖的情形进行兜底,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特定情形出现时,由法院综合各种情况判断监护关系是否终止,以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例如,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职,经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同意,也将导致监护关系终止。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被监护人与收养人基于收养关系建立新的监护关系,原来的监护关系即行终止。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本条并未规定。实践中,监护关系终止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对被监护人财产的清算,以确定双方应予清结的账目以及应移交或交还财产的范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清算主体
监护人为义务人,被监护人为权利人。如监护人无行为能力,应由新监护人代为清算;如监护人已死亡,则应由其继承人进行清算,继承人的这种义务并不因实行限定继承原则而免除。
二、财产清算
清算账目须交监护权力机关或监护监督机关审查认可,并经新监护人、被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同意后才发生效力。在新监护人、被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对于清算账目未认可之前,原监护人不能免除其责任。清算的费用,原则上由被监护人承担;但若由于监护人的过失而产生的费用,则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的,新监护人、被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三、财产交还
被监护人财产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自然发生财产的交还问题。被监护人已经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将财产返还给被监护人;有新监护人的,应将财产移交给新监护人;如被监护人死亡的,返还给其继承人;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同时死亡,则应由监护人的继承人将财产交还给被监护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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