泪痕残 发表于 2021-2-22 10:25:17

“五保户”死亡获百万赔偿,谁有资格参与 赔偿金分配?

      2020年8月,象山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由于死者欧某五保户的特殊身份,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据了解,当天,李某驾车将步行过马路的欧某撞倒,之后,欧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三个月后,欧某同母异父的兄弟张某诉至象山法院,要求李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在该案审理时,死者欧某所在村村委会,其两个堂兄弟欧大、欧二,以及欧某生前入住的敬老院皆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参与对欧某赔偿金的分配。
      欧某所在村村委会认为,欧某生前一直受村委会的扶养监护,通过定期关注生活状态、提供正常生活所需,村委会妥善履行了扶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及公平原则,应享有欧某的赔偿金;而欧某入住的敬老院认为,其在欧某生前提供了各项扶养服务,包括衣物、医疗费及各类补贴等将近15万元,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及公平原则,同样也应享有赔偿金;而欧大、欧二认为,他们对欧某也尽到了日常照料的责任,因此,也有资格参与分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欧某父母均亡故,其与配偶也早已离婚,膝下无子女。自2005年1月1日起至其死亡,欧某作为该村五保户村民,由村委会进行监护并委托敬老院提供五保供养服务。在此期间,村委会每年为欧某向敬老院缴纳扶养费600元,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过节福利,相关费用和事宜由其堂兄弟欧大、欧二对接办理,而欧某在敬老院生活期间,也受到欧大、欧二的多方照料。欧某死亡后,村委会及敬老院为其处理丧葬事宜;但其同母异父的兄弟张某未曾与欧某共同生活,也未履行过扶养义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承办法官召集原告张某、村委会、敬老院、欧大、欧二等多方主体,委托欧某所在镇的两名人民调解员对此系列案进行调解。承办法官根据事实开展释法析理,调解员则着重强调欧某生前的生活来源,区分确认各方主体实际履行的扶养照顾义务。
      最终,各方达成协议:在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中扣除村委会、敬老院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剩余款项由原告张某、村委会、欧大、欧二按照4:4:1:1的比例进行分配。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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