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不断的红尘 发表于 2021-2-22 15:14:32

朋友圈下单买衣服,到店取货时想退被拒

朋友圈下单买衣服,到店取货时想退被拒
消保委:属于网络销售,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近日,温州洞头的郭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微信好友王某购买了一套服装,付款4天后前往王某位于当地的门店取货。可在店内试穿后觉得不合适,要求店家退货退款。可是王某认为自己在朋友圈销售是方便消费者挑选,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拒绝退款。无奈,郭女士向当地消保委求助。
  接到消费者郭女士投诉后,洞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得知,王某是服装经营个体户,为控制成本、提高精准销售,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采用在微信朋友圈推广销售服装的模式,即王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由上游供货商提供的服装图片或短视频,消费者在朋友圈中挑选购买后再从上游供货商处拿货交付。王某认为自己有实体店,在朋友圈销售不能等同于网络平台销售,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
  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定特殊商品除外)。同时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王某经营的门店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行为属于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且销售的不是消费者定制的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郭女士现场试穿的衣服标牌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家应当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
  最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协商确定由经营者王某退还郭女士购物款600元。
  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和商家,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当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给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
  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下,申请退货遭到拒绝,可及时拨打12345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进行维权。
      来源:浙江法制报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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