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两次起诉离婚失败,法官这样说
近日,茂名化州法院对一宗二次起诉离婚案件,判决不准予离婚。为什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予离婚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黄某称其与丈夫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第二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婚生两孩由被告抚养,一孩由原告抚养。
张某认为他们有三个子女,离婚对子女教育影响不好,且双方有和好可能而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法院判决后,两人均服判。
法官释法:
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原、被告双方相识、结婚至今已近十年,且生育了三个子女,可见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婚后,双方因相聚时间少、缺乏良好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相信夫妻双方经过共同努力,寻求各种解决方法,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是可以解决该矛盾的,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
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和好;且原、被告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未满一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综上,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双方不存在法定的其他离婚事由,故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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