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一年缓刑二年
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前备受关注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已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信号冒充谷某某与自己聊天,后伙同郎某某分别使用各自微信号冒充谷某某和快递员,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某、何某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月7日至16日间,郎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十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
之后,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 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郎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认前述事实。公安机关对郎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
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对被害人谷某某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新闻回顾
事情源于2020年7月初,杭州谷女士去小区门口的快递驿站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郎某偷拍。郎某与朋友何某分别饰演快递小哥和对面小区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小富婆”在微信上聊天,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
此事随后在网上发酵,不明真相的网友写下不堪入目的留言,谷女士的邻居、朋友、同事议论纷纷,再然后就是谷女士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患上抑郁症……
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书,“经查证,郎某与何某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属情节较重”。郎某和何某被行政拘留9日。
2020年10月26日,谷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郎某、何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谷某某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何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查,该案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余杭区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提供协助。
根据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侦查。至此,该案性质由一起自诉案件转为了公诉案件。
2021年1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2021年1月25日最高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针对网络诽谤等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建议公安机关对“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立案侦查,推动刑事自诉案件转为公诉,向社会传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
2021年2月26日,余杭区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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