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店内滑倒受伤,谁之责?
和三五好友聚餐聊天,本该是件开心的事儿。谁曾想,于先生却因与朋友到小饭店吃了个饭,引起一场诉讼。近日,海宁法院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9年年底,于先生应邀参加几个好友在海宁某砂锅店的聚餐,期间小酌了几杯酒,于先生起身想上洗手间。
从包厢到洗手间需经过厨房外的通道,没想到,于先生在中途发生了意外。他在过道上摔倒,头部正好砸在了堆放在过道旁的鱼缸上,脸部被玻璃直接拉了一条口子。
砂锅店的经营者韩先生发现后,立即将于先生送往医院救治。所幸送医及时,于先生并无大碍,只是脸部的伤疤十分明显,需要休养。韩先生为此赔偿了于先生2000元的治疗费。但几个月后,于先生发现脸部伤疤修复效果不佳,遗留有明显疤痕,于是找到韩先生理论,双方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
无奈,于先生将砂锅店作为被告诉至海宁法院,请求砂锅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整容费等1.7万余元。
法庭上,韩先生认为,事故确实发生在自己店内,但那天于先生是喝得醉醺醺后才来的饭店,上厕所时也没有好友搀扶帮助,摔倒是其自身原因,应由于先生自己承担损失。
于先生则认为,砂锅店里的通道设置不合理,厨房内油烟都散落在走道上,地面油腻湿滑,店内也无任何警告标识,才会导致自己摔伤,砂锅店应赔偿全部损失。
承办法官告知双方,砂锅店对外营业,负有管理自身经营场所的义务,有责任保障消费者在店内的安全,如果有任何安全隐患,应当作出明显的警示告知。地面油滑容易摔倒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砂锅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于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自己在醉酒的情形下,发生意外受伤的风险会增加,理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没有引起警惕导致摔倒,也负有一定责任。
最终,双方对法官的释法说理表示赞同,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方案,由砂锅店继续赔偿于先生1万元,韩先生也当场履行了义务。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大饭店还是小饭馆,都属于经营场所范畴,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各类发生意外的可能情形做到醒目的警示告知。否则,一旦发生顾客受伤意外,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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