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婚后另一方申请撤销婚姻获法院支持
婚前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病史,婚后另一方才发现配偶患有重大疾病。这样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吗?昨天,余姚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不仅判决撤销了两人的婚姻关系,还对原告给予一定的赔偿。去年,姜某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婚姻登记时,工作人员询问了男方姜某的情况,但未询问女方杨某的情况,且由于婚前双方并未生活在一起,姜某对杨某的情况并不清楚。
直至婚后,姜某才发现杨某患有精神疾病,每天要服用多种精神类疾病药物,而且在坚持服药的情况下,杨某还是会出现摔毁碗筷、乱扔东西等异常行为。
姜某因为杨某的行为每天担惊受怕,他认为杨某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严重欺骗,于是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并赔偿损失。
法庭调查发现,婚姻登记处的询问笔录显示被告未告知具体病情,登记结婚前被告也并未如实向原告告知其患有精神病、需要靠药物维持及病情较为严重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告亦认可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杨某赔偿姜某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双方充分了解并相互接纳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这种婚姻关系成立。”法官提醒。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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