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渐浓 发表于 2021-7-12 14:40:32

事故车怎么修,听车主还是保险公司的?法官说……

      车辆发生事故需要修理时,修理商作为承揽方,应按照车主的要求还是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修理服务呢?近日,开化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4月,朱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联系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工作人员的联系下,朱某同意将损坏车辆交由开汽车修理店的汪某维修。随后,汪某按照保险公司的修车项目清单进行修理,双方商定维修费2300元。
  车辆交付时,汪某告诉朱某,四轮定位不在修车项目清单内,让他到别处修理。但朱某并未放在心上,也没去修。
  然而,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朱某发现由于未做四轮定位,车辆前轮轮胎磨损严重。他两次找汪某进行修理,但前轮磨胎现象仍没有改善,朱某最后只得另外找人修理。期间,朱某更换磨损轮胎花费600元。
  朱某认为,由于汪某没有修理到位,车辆依然存在故障,所以拒绝支付修理费,并要求汪某赔偿后期维修费。而汪某则认为,他已建议朱某去别处做四轮定位,所以责任不在自己。由于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汪某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维修费、材料费、施救费共2650元。朱某提出反诉,要求汪某承担自己的律师费500元,赔偿修理不善而造成的车辆损失1000元。
  开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汪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汪某是承揽人,朱某是定作人。汪某应该按照朱某的要求完成修理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朱某给付报酬,汪某所谓按照保险公司的修理项目清单进行修理没有依据。因此,判决朱某支付汪某修理费2300元,汪某赔偿朱某损失6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合同之约定就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在修理合同中,修理商作为承揽方,应当按照车主即定作人的要求进行修理,而非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修理商在修理过程中配合车主进行保险索赔是合同义务,修理的项目、目的、要求主要应当根据车主的指示完成,即修理商在修理过程中与车辆保险商进行沟通是履行修理合同附随义务,而非与保险商产生法律关系。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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