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差评后,她被商家起诉侵犯名誉权,法院这样判…
因为给宠物店差评,结果被宠物店诉至法院。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2020年的一天,小美经朋友推荐来到一家宠物店,想买一只宠物猫。离开前,她付款500元给店铺的负责人。第二天,负责人在微信上问小美:“今天来不来店里?”小美回了句:“等会看看吧!”随后就没了消息。
一个多月后,小美突然在微信上联系宠物店负责人,称自己怀孕了,且对猫过敏,要求商家将钱退给她,只要退400元就行,自己以后还会介绍朋友过来。商家回复称,这500元属于定金,交了之后是不会退的,小美可以将这笔定金转给其他人或以后再来购买。之后,双方因这500元是否属于定金发生争执,在微信上多次交涉,但问题并未解决。
2021年的一天,宠物店负责人突然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一条自己店铺的差评,称店主是大忽悠,不买还不退钱等等。店主回忆后确定只有和小美这件事才会引发如此评论,后和小美联系,确认是小美所写。
随即,店主以小美恶意差评,侵犯宠物店名誉权且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美立即删除恶意评论,在网络平台上向店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实际经营损失1万元并承担原告维权费用。
小美则辩称,差评的确是其所写,但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店主给不出不退500元的正当理由,所以类似于“大忽悠”这种评价并非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自己给差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方可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双方因对500元款项的性质、法律后果存在不同认识,小美在网络平台上对店铺给出差评,有两个问题需要审查,一是被告是否存在借机诽谤、诋毁的情形,二是否已实际损害原告商家名誉。法院认为,对第一点,虽然被告评价中的“大忽悠”等评语是否属实取决于500元款项是否为定金,但被告的评价一是基于真实交易,二是基于其对原告不退500元而产生的主观感受,三是也没有反复多次给出差评,故法院认为被告的差评尚不构成借机诽谤、诋毁。对第二点,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一条差评已实际损害商家名誉。原告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批评本也应予以适度容忍。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店铺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因“差评”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其实是消费者的批评权与经营者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消费者有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与批评的正当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超过边界就将侵犯另一种权利。若允许消费者滥用批评权,则经营者的名誉权保护就无从谈起。若动辄认定侵犯了经营者的名誉权,则消费者的批评权也就形同虚设。
首先,“差评”应该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而作出。若消费者根本没有与经营者发生过交易,其评价的前提条件就不存在。若没有发生过真实交易而随意给差评,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其次,“差评”的次数应与交易的次数适度对应。若因一次交易过程中的不满而反复多次对经营商家作出“差评”,则“差评”发布者可能已有借机诽谤、诋毁的主观意图,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另外,审查普通消费者作出的“差评”,应看其陈述的情况是否基本真实,但不应以是否完全客观真实作为判断标准。若“差评”陈述的情况基本真实,即使带有部分主观评语,在用语不出格的情况下也不应认定为借机诽谤、诋毁。
判断“差评”是否已实际损害经营者名誉,应从发布主体的身份,差评的数量、浏览量、影响范围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虽然法院认为被告的差评尚未构成名誉侵权,但毕竟也导致了民事诉讼,因此普通消费者在给予评价时还是应注意分寸,言而有据;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应充分告知并留有记录,尽量避免此类纠纷。
总的来说,对于经营者,应尽量完善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对于消费者,网络评论机制不是随意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应注意批评与侵权的界限,理性维权。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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