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让人搭车却发生事故被索赔20万元,该赔吗?法院根据民法典这样判
“我是好心才让原告搭车回家的,现在让我赔这么多钱,我不能接受。”法庭上,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老刘这样说道。乘车人小范也很委屈:“我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在医院里躺了十几天,现在右脚都没法正常行走。家里本来就不富裕,前后因为治疗又花了那么多钱,以后能不能打工都是问题,我找谁说理去?”
一次善意的搭便车,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怎么担?近日,宁波奉化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并根据民法典的新增条款即第1217条中“好意同乘”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老刘今年75岁,身体健朗,每天开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回收废品,生活自给自足。去年4月11日,老刘来到老街坊小范家回收废品。听说小范准备去厂里上班,老刘提出顺路带小范过去,并让小范并排坐在了三轮车副驾驶位置。
老刘开得飞快,小范坐得有点忐忑,说:“要不先把我在这儿放下来吧,我可以自己走过去。”老刘以为小范是不好意思,连忙说:“没事没事,顺道的事儿,甭客气。”话音刚落,当三轮车行驶至一叉口处右转弯时,车子右后轮碾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侧翻,老刘被甩了出去,受了轻微伤。而小范整个人都被压在车下面,腿部受伤严重。
出事后,小范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手术治疗一段时间后,小范的右踝关节功能仍部分丧失,经鉴定,达到伤残十级。于是,小范将老刘告到了法院,要求老刘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都觉得自己吃亏,争执不下。
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老刘无偿搭载原告小范,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被告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即原告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被告无偿搭载原告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被告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对其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不但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同时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对被告减轻30%的赔偿责任,判决老刘赔偿小范13万余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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