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上捕了56只野生蛙 宁海三兄弟为吃野味惹上官司
明知青蛙、石蛙等野生蛙类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为了追求野味,三个好兄弟抱着侥幸心理,一晚上共捕获56只野生蛙,最终为自己的贪吃付出了代价。昨天,宁海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三兄弟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林某、张某和李某既是亲戚,也是好朋友。今年5月15日晚上,三人吃过晚饭后,闲来无事,便商量着抓点野生黄鳝补补身子,林某称附近有一处水塘可以捕捉黄鳝。大家一拍即合,随即带上工具,兴冲冲地开车前往。哪知道水塘早已干涸,捕捉黄鳝的计划就此落空。不过,附近的蛙声引起了三人的兴趣。
“抓不到黄鳝,抓点青蛙也是好的!”
于是,林某、李某、张某利用手电筒照射青蛙,一抓一个准,忙得不亦乐乎。正当他们带着“战利品”打算返程时,迎面碰上了闻讯赶来的民警。经调查,三人共捕捉野生蛙56只,其中有38只是虎纹蛙,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剩下的18只是黑斑蛙,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该56只野生蛙后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李某、张某三人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三人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故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财富,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青蛙在日常生活中属于比较常见的野生动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此外,今年新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里,新增了许多种类。广大市民应当引起注意,加强法律意识,不能随意捕猎和杀害野生动物,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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