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l1969 发表于 2021-11-12 16:22:36

卡里的钱不翼而飞,原来是假取款机惹的祸!

      人在家中坐,钱却在国外被盗取。只不过去了趟旅游景区,张先生等十几位游客银行卡里的钱都因为景区的一台自动取款机(下称ATM机)被人在境外盗刷了。
      近日,贵州省雷山县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陈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作出重审判决。
      案情介绍
      2019年初,陪妻子在贵州省江口县待产的王某接到好友陈某从国外发来的信息:自己有一个稳赚不赔的高科技买卖,只需要一台ATM机就可以复制他人银行卡信息取钱。陈某邀请王某一起干,无业在家的王某欣然答应。
      2019年4月的一天,陈某安排王某前往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随后,王某以旅游的名义在西江街上踩点,最终选择了一个人流量较多的沿街门面,并租赁下来。
      2019年4月底,陈某从国外回到贵州。他提前在网上购买了制作ATM机的配件和某银行的喷绘广告布,通过物流邮寄送达到雷山,然后指挥工人将租赁的临街门面按照某银行ATM机点的样式进行装修。
       网点装修好后,陈某暗中观察了几天,发现没有人发现异常,也没有金融机构前来检查,便电话联系王某来西江千户苗寨景区与他碰面。陈某将一部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交给王某,嘱咐王某平时用这部手机与他联系,并教会王某在电脑上使用一款叫做“向日葵”的远程操作软件。随后陈某离开贵州。
      2019年6月19日,武汉游客张先生和朋友来到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因景区网络购票系统故障,就想在临街的某银行自动取款机网点取钱,插完卡输入密码后,显示该机器故障,张先生便取卡离开了。
      “您尾号3113的银行卡被支取214239.95元……”2019年7月17日,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的张先生以为是诈骗短信,并没有在意。然而,第二天张先生刷卡支付时,发现卡内余额不足,经询问银行,才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钱在国外被分4笔盗刷了。
      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觉得自己并没用该银行卡在网上购物,也没有在手机上点击过不明链接,银行卡的密码也没泄露给任何人,卡里的钱怎么就不翼而飞了呢?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同在西江旅游过的十几位游客,涉案金额达28万余元。他们都曾在西江景区临街的某银行ATM机上取过钱,但该ATM机都是显示故障,并没有现金。
      接到报案后,雷山县公安局迅速联系银行,调取了张先生等十几位被害人的银行卡插卡信息、取款信息和银行卡使用记录,发现在被盗刷的时间点,张先生等人都没有使用该银行卡的记录。调查发现,该银行网点不论是装修风格还是取款机的外观、操作界面,都和正常银行网点高度相似。但这台取款机却比普通取款机多了一个隐藏摄像头。经和某银行联系,该行并未在此处设置网点,民警由此判断这是一个伪造的ATM机。
      但卡在身上,钱又是怎么被人在境外取走的呢?原来,当有被害人按照伪造的ATM机操作界面指引输入银行卡密码后,在西江留守的王某通过“向日葵”远程操作软件对银行卡信息进行采集和复制,再发送给远在浙江的陈某。陈某将非法采集到的银行卡信息写入磁条介质后带到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国家,通过“降级交易”(指在终端具备读取IC卡能力的情况下,对既有磁条又有IC芯片的复合卡,未使用芯片方式进行交易,而使用磁条进行交易)的方式取走该银行卡内的余额。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今年4月2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时,侦查机关再次补充了陈某等人在雷山实施诈骗行为期间王某将复制的银行卡信息发送给陈某的电子数据,并具以核实到了王某在一审中未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事实。面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陈某承认了犯罪行为,愿意认罪认罚,王某也对之前未如实供述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11月9日,考虑到陈某愿意认罪认罚,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鉴于王某在之前的庭审中隐瞒其犯罪情节,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向日葵”远程操作软件对银行卡信息进行采集和复制,并将非法采集到的银行卡信息写入磁条介质后带到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国家,通过“降级交易”的方式取走被害人银行卡内的余额。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普法提醒
      在此,提醒市民朋友,在进行ATM机相关交易时一定要留意周边安全,在涉及金钱方面的操作时,要注意过程中有没有异于往常的情况,如有疑问要及时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sjqsqq 发表于 2021-11-12 16:30:32

散木 发表于 2021-11-13 06:16:28

还好,宁海应该是没这个玩意儿.......

宁静的海~ 发表于 2021-11-13 14:12:10

有的只是没碰到,住在梅林的他们连自己的亲戚全都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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