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时“定金”备注成了“租金”,违约时能要求双倍返还吗?
合同约定了支付定金2.5万元,转账时却失误备注成了“租金”,这种情况下,遭遇单方解约,还能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定金罚则”,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吗?近日,龙游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2021年6月,龙游的刘宁(化名)与房东李芳(化名)签订租赁合同,以每年4.5万元的价格租下了两间店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按年支付;合同订立之日支付定金2.5万元、押金5000元。当日,刘宁便按照约定向李芳汇款3万元,并备注附言“店铺租金”。
没想到隔日,李芳就以怀疑刘宁有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履约风险为由,向刘宁退回汇款3万元,并单方短信通知刘宁解除合同,要求重新签订。
对于李芳单方解约的行为,刘宁并不接受,要求李芳根据民法典的定金罚则规定双倍返还定金,再额外赔偿定金2.5万元。可李芳表示,刘宁当初转账时备注的是“店铺租金”,应当是租赁店铺的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拒绝赔付。协商无果后,刘宁将李芳诉至龙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款性质应由合同约定而非原告汇款附言确定。根据合同约定,刘宁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李芳汇款3万元,虽附言是“店铺租金”,但结合合同关于款项内容及支付期限的约定,其中2.5万元应认定为定金。
根据民法典中的定金罚则条文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于是判决李芳支付2.5万元。
李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衢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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