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擅自曝光“杀手”照片?这个案子,法院判了……
车主及车辆被拍照发到社区微信群里,车主之后遭到群内部分成员议论指责,为此,车主愤而维权。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根据民法典新规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明确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侵犯肖像权的条件,最终支持车主为其“肖像”做主。
今年5月,董某驾车行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时,缪某的女儿突然从缪某身边蹿出跑到车道上。
所幸,董某避让及时,没有造成事故。
由于女儿险些被撞,缪某心有余悸之外还带着怒气,于是待董某在小区内停好车后随即拍摄了3张董某的停车照并上传至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中,群内共427名成员。
当天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发在了社区群里,便向缪某提出其擅自发布照片的行为不妥。
缪某针锋相对,随后双方在微信群里发生争执并引发该微信群其他成员的议论。
在争执过程中,缪某在群内发布“我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买在这个小区只是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真的不是让杀手亲密接触我的孩子”的内容。
董某不堪忍受“杀手”等字眼及群内成员的指责讨论,一纸诉状将缪某诉至法庭,要求缪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并在“社区联络群”或在小区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缪某并未与原告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将其拍摄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导致董某受到群内部分成员的指责和非议。因此,缪某此种绕过沟通和协商途径直接曝光他人行为的方式不应得到鼓励,而应予以约束。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董某有权拒绝其照片被他人公开。缪某未经许可将董某照片发布在微信聊天群,显属不当,且照片中缪某并未对车牌号及董某的脸部做模糊处理,仍能够清楚地辨识照片中的人物。在这些照片上传后,引发了部分群成员对董某的指责。
同时,缪某在群内发布的“杀手”一词虽并未明确针对董某,但在该特定语境中与董某仍存在联系,客观上带有的贬低的意思。因此,法院认为缪某的行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
另外,由于缪某发布的照片并非董某在私密场所进行的私密活动,亦未骚扰其日常生活,因此并未侵犯其隐私权。缪某也并未对董某实施其他的语言攻击,仅就原告行车过快的行为予以指责,尚不足以造成其名誉权的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缪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社区联络群”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缪某已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案中,缪某将董某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这种动辄以网络曝光的形式解决纠纷的行为,极易引发诸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非理性的行为,社会对此已有较为深刻而惨痛的教训。
许多犯了轻微错误甚至被人误解为犯错的人因此而受到不应有的指责和非议,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
对于这种教训,社会不应当仅仅在事后进行忏悔,更应当去反思、停止、制止该类行为。
来源:浙江法制报
监护人也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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