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为由变更抚养权?
问:能否以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为由变更抚养权?答:视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已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对于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构成情形(1)是本次疫情中家事审判中较为复杂的一种情况。但就目前主流观点来看,该类疾病并非不能治愈,故不宜直接将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认定为上述变更子女抚养权情形之一,是否需要变更仍应从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等方面综合考虑。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非不能治愈,但是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的确没有不利影响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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