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开荒却烧了195.16亩林地 赔偿不够还被判了......
山林失火犯罪案件频频发生,且大多数案件都是因为村民防火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知识欠缺,又不了解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擅自违规使用明火,从而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近日,武义县柳城镇金湖源村郑某的失火罪案件在武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槌落下的那一刻,郑某所犯下的过错有了结果,回想起事发当天的经过,悔恨的泪水流了下来:“一心只想谋点生计,没想到闯了这么大的祸,这场火烧在山上更烧在我心里啊……”
案情介绍
去年1月,郑某考虑了多日,决定在家乡种植茶叶、茶籽增加收入。巡查两天后,他把目光锁定在了某处山崖壁底下,但这片区域杂草丛生,需要好好清理才能开垦种植。
1月19日下午1时许,郑某为了图方便省事,准备用火烧的方式开荒。他没多加考虑就用打火机点燃了杂草,刚开始火势不猛,慢慢燃烧。可小火烧了一平方左右的杂草时,突然一阵大风刮来,点燃的杂草火苗被吹上崖壁,崖壁上的杂草和树枝瞬间被引燃。大风呼呼地吹,大火熊熊地烧,郑某这下慌了。他连忙折来附近的树枝想要灭火,但已无济于事,眼看着火光冲上山头,郑某挣扎着从另一边跑上山崖顶灭火,在山顶俯身望去才知火势早已彻底蔓延。
郑某知道自己闯了大祸了,自己也无力解决,拨打119求助。村干部和村民闻势后也纷纷赶来,经过4个多小时的扑救,火势终于得以控制。经鉴定,本场大火烧过的林地面积达195.16亩,烧毁林木蓄积共333.55立方米。事后,郑某主动对山林被烧毁的农户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获得了农户们的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普法提醒
“放火烧荒造成森林火灾将会被判刑”。烧荒极易失火,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失火罪,在此劝诫村民在每年的秋冬初春干旱季节,特别是清明、春种秋收之际,不要为贪图一时方便,存有侥幸心理,私自使用明火烧荒,视“禁令”而不顾,要防患于未“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金华日报
这火但愿能烧醒对火险麻木的人们! 好像是应该先搞个隔火带再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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