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房屋赠与女儿,现父亲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不再履行吗?
离婚时约定房屋赠与女儿,现父亲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不再履行吗?案情简介
吴某与苏某曾系夫妻,生育一女儿小吴某。
2005年,吴某与苏某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协议同意自愿离婚;2、住房一套归女儿所有,由母亲代为监管。”
焦点
夫妻离婚时将共同共有房屋共同赠与女儿,但未履行权属变更登记,现女儿要求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父亲主张自己长期下岗,在单位无收入,身体患有疾病致使劳动能力受限,经济状况较差,又无其他住房,已严重影响其生活。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吴某长期下岗,在单位无收入,身体患有疾病致使劳动能力受限,经济状况较差,又无其他住房,已严重影响其生活。
因此,依法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符合本案实际,但苏某同意将其赠与案涉房屋的一半赠与吴某仍然有效。据此,吴某成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故吴某作为持证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增加吴某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产权人。
启示
父母对子女的奉献总是慷慨无私的,但变化无常的事端往往难以预料。在本案中,如何平衡父亲与女儿的利益是最难的命题。法院的判决既是对双方的关怀与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来源:金华普法
该登记的还是及时登记 住房一套归女儿所有,由母亲代为监管。
父亲是房屋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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