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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步天涯
发表于 2022-3-23 15:57:12
顾客寄存的物品,不可转交第三人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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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寄存的物品,不可转交第三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