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需警惕!带卡通形象商品须谨慎销售,侵权要担责
动画片备受小朋友喜爱,与之有关的卡通形象玩具、学习用品在市场上热销,不少仿冒品也紧跟其后,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近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前不久,国外某动漫有限公司将东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起因是该电子商务公司在某多多网络平台销售的一款带有动漫图案的儿童书包与该公司设计的动漫形象在整体造型、动作、人物表情等各方面高度相似。
该公司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持不理解的态度,认为只是售卖几十元的卡通书包怎么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且电商平台上的销售数量大部分都是刷单,不是实际销售量,怎么需要承担这么高的赔偿费用?
承办法官在庭审前与被告进行多次沟通,告知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供了涉案美术作品在我国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上述美术作品,否则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商家如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则应承担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经法官释法明理后,被告懊悔不已,因为自己的不懂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实在得不偿失。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也请考虑疫情期间,生意惨淡,售卖文具本身利润有限,承担大额侵权赔偿无疑雪上加霜,请求法院给予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电子商务公司同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同时,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后,法官提醒,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网络上很多图片均是相关权利人独创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很多的商标在注册类别时同时涉及服装、文具、图书等多品类,如果生产商、销售者对此不够重视,很容易踩入侵权的“雷区”。
日常中常见的大嘴猴、巴拉巴拉小魔仙、小黄鸭等卡通漫画形象,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著作权范围,商家在进货时要确认其销售的产品是否得到正版授权,树立起版权意识。
普法提醒
喜羊羊、小猪佩奇、迪士尼卡通人物等诸多小朋友喜闻乐见的卡通形象均属法律保护的著作权范围,经营者头脑里应该绷紧版权这根弦,寻求授权方能让经营无后顾之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来源: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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