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 爱犬被车撞 法院:这事儿狗主人也有责任
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已被社会诟病已久,随着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遛狗不牵狗绳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但仍有些宠物主人我行我素。近日,东阳法院审结的一起因狗主人未将宠物狗牵绳引发的纠纷,再次给各位有侥幸心理的“爱狗人士”敲响警钟。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某日,张三悠闲地带着未系牵引绳的宠物狗“旺财”在路边遛弯。这时,李四驾驶着车辆经过,并未注意到“旺财”,不小心发生碰撞,造成狗狗受伤。李四并未停车查看,便驶离现场。后双方就“旺财”的治疗费协商未果,张三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四驾车与跑动的宠物狗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狗受伤并进行治疗,李四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三在公路边遛狗时未牵狗绳,致使宠物狗处于不受控制的状况,对饲养的狗也存在着管理不善之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李四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尤其是在与狗相撞后,未下车查看即驾车离开现场,亦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确定张三与李四各担50%的责任,即李四支付张三宠物狗治疗费用的一半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条法条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的社会责任作出规定,既为饲养人如何饲养动物提供基本遵循,也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具体负有三种责任: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时,不仅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饲养动物,包括为饲养动物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都应当遵守,不得违反。例如,《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二是尊重社会公德。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例如,在饭店内用公用餐具喂食宠物,在公共浴池给宠物洗澡等行为,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三是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按照规定饲养动物,法律一般不加禁止,但因饲养动物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则为法律所不容。例如,在公共场所遛狗不拴狗绳、对犬吠声扰民不加阻止等行为,都会妨害他人生活、影响社会秩序。
普法提醒
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在外出遛狗时务必采取牵绳、束嘴等约束措施,防止宠物误伤他人或妨碍他人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金华日报
遛狗不牵绳,等于狗遛狗。了,让狗主人赔偿车主的损失也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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