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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善意得利人无需返还
夜色渐浓
发表于 2022-6-9 15:39:10
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善意得利人无需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bxcy2006
发表于 2022-6-9 22:02:05
善意的得利人不承担返还已经不存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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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善意得利人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