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安装工作3次转手,安装工不幸坠楼,其中责任谁来承担?
空调安装工作3次转手,安装工不幸坠楼,其中责任谁来承担?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叶某在G电器公司购买了中央空调,并当场与售后人员约好上门安装的时间。
同月28日,安装工小李和他的父亲老李来到叶某房屋的施工现场,开始安装中央空调。
同月31日中午12点左右,老李在三楼安装时不慎坠落摔至一楼,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小李一家遂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想到的是
这起空调安装作业的安装单
竟然转了三手
小李一家将G电器公司、龙祥家电(化名)、楚某、叶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2588.58元。
法庭上
四被告均认为自己
不应该对老李的死亡承担责任
叶某:我与死者没有任何劳务雇佣关系,我仅与G电器公司发生买卖关系。安装工自身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我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G电器公司:我公司的售后主体是龙祥家电,其以及其在我公司备案的安装工均有空调安装资质,我公司是将叶某家的空调安装单派给龙祥家电,从未向小李及其父亲提供过空调安装工作,故不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楚某:当时龙祥家电派给我两个安装项目时间冲突,我就把叶某家的安装单给了小李,并且我已经将转单事宜通知到龙祥家电的工作人员,我作为介绍人也没有从中获利,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龙祥家电:小李跟楚某均不是我的员工。我跟楚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我接到G电器公司的派单后将叶某家的空调安装单发包给楚某,之后是楚某叫小李去安装,因此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法律关系问题:
本案空调安装工作,系以工作成果作为交付标的,故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G电器公司与龙祥家电之间的关系
G电器公司将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龙祥家电,与龙祥家电之间存在承揽关系。
2、龙祥家电、楚某、小李之间的关系
楚某和小李都是独立的安装工,龙祥家电与楚某、小李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龙祥家电将安装单交于楚某承接,故可以认定龙祥家电与楚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楚某将实际安装工作交于由小李完成,故小李是最终承揽人。
3、小李和老李之间的关系
小李邀请其父亲老李参与共同施工,考虑其父子关系的利益关联性,故可以认定为共同承揽人。
责任分担问题:
龙祥家电在接受G电器公司的空调安装工程的承揽业务后,应当安排具备安装资质的员工进行施工,但其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关作业资质的楚某承接,存在选任过失。
楚某接受龙祥家电的承揽业务后,又将业务转由不具备相关作业资质小李承接,也存在选任过失。
小李接受空调安装工程后,与老李一同前往安装,两人均不具备安装空调的相关资质,且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
叶某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G电器公司将空调安装工程发包具有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不存在选任过失,无需承担责任。
龙祥家电、楚某均存在选任过失,但由于龙祥家电系专门从事售后服务的市场主体,其注意义务高于楚某,故应当适当多承担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楚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龙祥家电承担25%的赔偿责任,剩余责任由原告方自负。
判决如下
最终,黄岩法院判决楚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7688.29元,龙祥家电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96147.15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龙祥家电、楚某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空调安装属于高处作业,也关系着使用过程的安全,其安装需要具备一定制冷专业基础知识、电气安全基础知识和空调器安装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完成。
本案中,龙祥家电将空调安装单转给没有资质的楚某,楚某又转给同样没有资质的小李,小李跟其父亲老李明知自己没有资质,仍然接下了空调安装单,并未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装工作,最终酿成惨剧。
夏日持续高温,是空调安装维修行业最繁忙的时候。安装维修单位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合理调配时间;从业人员务必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作业时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设备,避免酿成悲剧;定作人或雇主也要在作业前对工人行业资质资格进行审核,对自己对他人充分负责。
来源:浙江天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这个共同承揽人的认定,需要商榷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