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老板借万元给未成年人,事后被家长指责“害孩子”
小店老板娘借款万元给其朋友未成年的儿子,事后被朋友指责这是“害孩子”。双方不仅彻底翻脸,而且因为借钱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还要承担借贷无效、钱“打水漂”的风险。1997年出生的小陈,初中毕业后没有工作,一直混迹于游戏厅、网吧等地。小陈父母平时忙生意,对小陈也疏于管教。2018年,他们开小超市的朋友郑某突然向他们讨债,说小陈欠了她7000元,好几年了一直不肯还。陈父、陈母很是吃惊,而听完郑某的陈述,则让他们十分恼火:原来早在2013年、2014年,小陈陆陆续续从郑某的超市里赊账买高档烟和零食等,还多次向郑某借钱玩游戏,欠款总金额累计达万元。中间经郑某多次催讨,小陈2018年还款3000元,而对剩余的7000元欠款则以没钱为由一直拖着不还。
“借款和赊账这么一大笔钱给一个孩子,最起码应该跟我们说一声!你这样是在害孩子!”不管怎么被催讨,陈父都拒绝还款,双方彻底决裂。
眼见催讨无望,郑某一纸诉状将小陈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归还剩余欠款7000元。基于案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院于近日将案件委派至海曙区洞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现场,郑某一开始还觉得十分委屈,她把微信催讨记录翻给调解员看。而另一边的陈父、陈母也愤愤不平,大声指责郑某“这钱不该借”,“你当时明知道小陈只是个十六七岁的孩子,还瞒着我们赊高档烟给他,借钱给他玩游戏,这是在恶意助长孩子不劳而获和挥霍的不良习惯。”
调解员陈杰分析发现,小陈在借款时只有十六七岁,日常生活主要靠父母,自己没有什么收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实施与其能力不相符的借款行为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才有效。
郑某对这种说法很是吃惊,调解员翻出民法典法条向其释法,她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确不妥当。同时,调解员指出小陈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任由小陈在数年期间不工作并混迹于游戏厅、网吧,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陈父陈母归还一半欠款3500元给郑某。
“未成年人借款是否合法有效?这个要看借钱数额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能力。”调解员陈杰解释说,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陈上万元的借款金额显然与他这个没有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不相匹配,自然无效。”
来源:宁波晚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