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xy 发表于 2023-1-2 10:24:40

一房多卖,房子到底归谁?

      买房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肯定是人生大事,所以必须慎之又慎,但高高兴兴买套房,住进去后却被其他人说,这房是我的,一问之下,才知道竟被“一房多卖”,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案例详情
      郝**为了生意资金周转,将一套房屋以68万元卖给了甄**,签了合同后,甄**一次性付清了全款,但没有办过户。甄**给予郝**一个月搬家时间。期间,郝**又将该房屋以76万元卖给了不知情的高**,高**看郝**住在房子里,房产证上写的是郝**名字,当场签了合同付了首付8万,并办了过户。
      后来,郝**搬了家,高**住了进来。一个月后,甄**来收房,发现房子里住的居然是高**。甄**说:“我签合同比你早,我付了全款,你付的款只有我付的一个零头,房子当然归我!”高**说:“我虽然晚签合同,只付了首付,但我办了证,而且我住进来了,我才是真正的房主!”
      那么,问题来了?房子到底归谁?
      释法析理
      案涉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为合法有效。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以登记为准。甄**虽然合同签订在先、付全款在先,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取得房屋所有权,高**因办理了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甄**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向郝**主张违约责任,挽回损失。郝**“一房多卖”也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在“一房多卖”纠纷中
      法律保护购房人顺位如下:
      过户登记>合法入住>支付房款在先>合同签订在先
      买房子一定要办理登记,否则有风险。
      来源:中国普法

散木 发表于 2023-1-2 13:30:00

郝某把房产卖给甄某,签定合同并收了全款,应该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卖掉,在明知自己已经卖掉房产的情况下再次向高某卖房签合同并收定金,并配合高某过户,郝某的行为明显的诈骗啊,金额巨大,应该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

散木 发表于 2023-1-2 11:18:51

“      案涉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为合法有效。”
这个判定有瑕疵
第二份合同涉嫌诈骗

宁静的海~ 发表于 2023-1-6 15:02:47

知法明犯,严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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