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提货时,要在约定期限验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解读:
本条是关于收货人检验货物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关于检验货物的期限:
第一,明确了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即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第二,明确了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规则。
第三,明确了未提出异议视为交付,即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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