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中止运输,要赔偿承运人所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解读:
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变更或解除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
第一,明确了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的权利:
一是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即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二是变更到达地,即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三是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第二,明确了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的赔偿责任,即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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