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23-8-29 14:09:29

托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要做出危险物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解读:
      本条是关于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有关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
      第一,明确了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应履行的三项义务:一是妥善包装;二是做出标志和标签;三是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第二,明确了托运人不履行托运危险物品应履行义务的后果:一是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即托运人不履行托运危险物品应履行的义务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二是负担费用,即托运人不履行托运危险物品应履行的义务的,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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