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的货物毁损,货损额当事人可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解读:
本条是关于确定货物赔偿额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确定货物赔偿额的规则是:
第一,明确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明确了按照第510条的规定确定,即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第510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明确了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即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其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明确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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